一、补贴对象
(一)经大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具体包括:
1.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
2.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
3.男年满50周岁和女年满40周岁以上的登记失业人员;
4.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5.连续失业1年以上人员;
6.离校1年内持续6个月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7.被征地农民。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毕业证签发日期当日自然延续2年时间内)。
二、补贴条件及档次
(一)申请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经大理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详见附件3)。2.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提供分级分类就业服务,仍无法实现稳定就业创业的,才能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灵活就业登记办事指南详见附件4)。3.就业困难人员自认定之日起(公示通过后),连续6个月及以上无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大理市户籍高校毕业生。2.在大理市内实现灵活就业并进行灵活就业登记。3.在大理市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缴费档次。在60%至100%(含100%档次)5个档次的可以给予其社会保险补贴。5个档次补贴均按照“60%”档的实际缴费金额计算。
三、补贴标准
对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1/2的标准给予补贴;对除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缴纳的人员,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标准给予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四、补贴期限
(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的身份证年龄为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以身份证年龄为准)的人员不予补贴;其余人员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36个月);
(二)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24个月);
(三)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补贴期满的人员不再重复补贴。
五、申请材料
窗口申请提供纸质材料,线上申请提供照片电子档或扫描件PDF电子档即可。
窗口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1份(详见附件1)。
(二)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告知书原件1份(详见附件2)。
(三)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验原件,收取证件正反面复印件1份。
(四)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校毕业证复印件1份。留学生毕业回国的,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复印件1份。
(五)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打印件)1份。提供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记录起始日期需要覆盖申报补贴起始日期,所以部分申请人员需要提供超过12个月的纳税记录)。劳动者可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中进行“纳税记录开具”,也可前往税务部门服务窗口开具。若税局系统页面显示“您开具的纳税记录中没有数据,无需制作。”,请提供页面截图的打印件(彩色黑白均可),并在打印件上手签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线上申请补贴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告知书原件1份(详见附件2);
(二)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三)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原件(打印件)1份。提供申请之日前,至少12个月的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纳税记录起始日期需要覆盖申报补贴起始日期,所以部分申请人员需要提供超过12个月的纳税记录)。劳动者可在“个人所得税”手机APP中或者“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站(https://etax.chinatax.gov.cn/)中进行“纳税记录开具”,也可前往税务部门服务窗口开具。若税局系统页面显示“您开具的纳税记录中没有数据,无需制作。”,请提供页面截图的打印件(彩色黑白均可),并在打印件上手签个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
六、受理时限集中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七、申报方式
(一)窗口申请:申请人可到所属管辖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中心)就业服务窗口申请办理。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或社会事务中心)负责录入及初审,同时,对申请补贴人员的享受记录做审查,已享受期满的人员不再继续补贴。
(二)线上申请:申请人可通过云南省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就业彩云南微信小程序、人社一体化平台等线上平台提交申请。咨询电话:0872-2121480。
补贴发放申请人提交材料经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公示结果无异议的,补贴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到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八、其他注意事项
根据云南省就业援助工作实施细则等规定,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一)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二)担任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含律师事务所)法定代表人、股东(合伙人)或负责人、监事、董事、经理、理事的;
(三)入学、服兵役、户籍迁出本省或移居境外的;
(四)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五)本人自愿申请退出就业困难人员或无正当理由累计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六)提供虚假材料或虚假承诺获取补贴的;
(七)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八)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连续6个月以上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九)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不属于法定劳动年龄(以身份证出生年月为准)内人员的;
(十)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公示通过后),连续6个月以上(含6个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文件规定不符合申报条件的。
附件:
附件1.云南省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附件2.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告知书
附件3.个人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个人就业登记业务手机操作指南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11月19日
2025年1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