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01524045/2024-00015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公示的通告

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公示的通告

  • 2024年04月10日
  • 来源: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关于做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公示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大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31号)等文件规定,进一步规范大理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经营服务行为,压实企业经营主体责任,让承租人明白消费、放心消费,大理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级相关单位制定大理市汽车租赁服务公示栏(以下简称:公示栏)模板,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示栏模板适用于线下经营场所在大理市辖区内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通过线上服务平台开展经营服务的,公示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7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公示栏模板及相关内容请点击附件1-3自行下载,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经久耐用、防潮防霉的材质制作大理市汽车租赁服务公示栏,公示栏参考尺寸(长*宽):1.2m*0.7m。公示栏除尺寸大小可在确保公示内容符合各类证照标准尺寸的前提下,适当放大或缩小以外,颜色、内容、布局等其他要素不得擅自更改。

三、公示栏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含本市辖区内企业所有营业网点)入户醒目位置,内容齐全、字迹清晰、干净整洁。公示内容如有变化的,应及时更新。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请2024531日前完成公示栏悬挂。下一步工作中,大理市交通运输局将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结合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常态化整治和日常监管等时机开展专项检查,对未按规定制作悬挂并公示经营服务事项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请广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按时限要求尽快完成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事项公示工作,自觉依法依规开展汽车租赁经营活动。

特此通告

附件:附件1大理市汽车租赁公示栏

附件2:租赁车辆明细清单(示例)

附件3:公示栏模版式样及色彩明细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2024410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