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公民申请收养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
机构抚养儿童流程指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1〕1号)、《云南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儿童福利机构抚养未成年人送养和收养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4〕33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市民政局收养需求登记及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儿童收送养工作,理顺相关工作流程,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国内公民申请收养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有关流程及指引明确如下:
一、收养对象
可供公民申请收养的大理市辖区内福利机构抚养儿童是指由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
(一)丧失父母且无其他依法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
(三)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被撤销监护人资格、指定由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4〕24号)有关规定的儿童;
(四)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且经法院判决指定由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主管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儿童。
二、申请条件
申请收养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的国内公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满三十周岁,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继子女(即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不受此条限制;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应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不受此条限制;
(六)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三、收养意愿登记申请材料
公民向大理市民政局提出收养意愿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以便进行收养需求登记资格审核:
(一)申请材料
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附件1);
2.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
3.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收养无需提供)。
(二)收养能力佐证材料
1.收养人房屋信息资料;
2.收养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毕业证);
3.收养申请人收入证明(单位证明或银行流水);
以上材料用于《大理市民政局收养意愿评估表》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及评分,为了坚持“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收养申请人评分低于75分的,暂不考虑作为送养对象。资格审核及初步评估通过的,进行收养需求登记。
四、收养评估查验材料
已进行需求登记家庭被入选拟收养家庭的,收到《收养评估通知书》并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后,需提供查验的材料有:
(一)收养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二)收养申请人结婚证/离婚证(单身收养无需提供)。
(三)收养人房屋信息资料;
(四)收养申请人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授权大理市民政局查询);
(五)收养申请人个人征信报告;
(六)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近三个月内的体检报告(除基础体检外,包含病毒性肝炎、艾滋病、肺结核、淋病、梅毒等传染病筛查项目及心理健康精神检查);
(七)其它相关材料。
五、办理流程
公民向大理市民政局提出收养意愿登记或收养福利机构抚养儿童申请时需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领取收养意愿表。进行收养意愿登记或收养申请可直接到大理市民政局社会事务和儿童福利科(大理市行政中心政府楼三楼)领取《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或通过来电留下邮箱获取电子版(电话:0872-2254408)。
(二)收养需求登记。收养申请人如实填写《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有关内容,并经本人签字确认后,将该申请表及所需材料提交到大理市民政局提出申请。工作人员根据提交材料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并根据《大理市民政局收养意愿评估表》(附件2)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估,收养申请人评分低于75分的,暂不考虑作为送养对象。资格审核及初步评估通过的,进行收养需求登记。
(三)选取评估家庭。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出现符合送养条件的儿童时,应根据儿童情况、申请人收养意愿,从通过资格审核及初步评估的家庭中以摇号随机抽取的方式,按1名送养儿童选择3个需求登记家庭进行评估。评估前将告知收养需求登记家庭自行承担落选风险,不愿承担的视为自动放弃评估资格。
(四)收养评估。由大理市民政局通过收养评估工作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入选的收养申请家庭开展收养评估。申请收养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和孤儿的,儿童福利机构可以选派工作人员参与评估。根据《云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收养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云民规〔2021〕1号)相关要求,出具《收养评估通知书》,严格按照《收养家庭评估指标》进行收养评估,重点考察家庭收养能力。《收养家庭评估指标》满分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如果为送养儿童摇号随机抽取的3个需求登记家庭均不合格,则再次进行上一流程(选取评估家庭),并进行收养评估。
(五)融合期跟踪。大理市民政局根据《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得分情况,选择最适合孩子成长的1个拟收养家庭进行融合(原则上由《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得分最高的家庭进行融合),并与辖区儿童福利机构签订《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融合时间不少于30日,开始融合前进行收养培训。融合期间,收养评估小组最少开展一次融合情况调查,了解儿童融合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融合期间,收养申请人、送养人与被收养人有任何一方提出异议不同意收养的,可终止有关手续,并从其他考察家庭中重新安排融合。
(六)登记前公告。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60日查找其生父母。按照《民政部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要求,公告应当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州(市)级及以上地方报刊上,公告费由收养人缴纳。登记前公告可与能力评估、收养培训、融合跟踪环节同步进行。
(七)出具收养评估报告。收养家庭与儿童融合期达到规定最低时限(不少于30日)后,收养申请人确定愿意正式领养儿童的,应向大理市民政局提出收养登记申请,大理市民政局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收养评估小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结合《收养家庭评估指标》及融合情况,出具收养评估报告。
(八)办理登记。融合期满且融合成功的,经大理市民政局研究同意,收养登记机关通知收养申请人、儿童福利机构办理相关收养登记手续。融合过程中出现违反《融合期间委托监护协议》、儿童不接受收养申请人养育、融合不成功等情形,收养登记机关应及时终止收养程序。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登记前公告结束后,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依法办理收养登记。儿童被依法收养后,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登记保存收养登记证复印件。
六、其他事项
(一)本流程指引仅适用于国内公民申请收养大理市辖区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未满十八周岁弃婴、孤残儿童及由大理州民政局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的情形。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的血亲子女、收养继子女或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由生父母或监护人送养儿童的,符合条件的,且生父母属于大理市常住户口,可向大理市民政局直接提出收养登记申请,不适用本流程指引;如生父母不属于大理市常住户口,应向生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上级有关部门如有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收送养程序相关法律政策或行政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儿童送养工作不向收养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也不与任何捐赠行为挂钩。如收养申请人发现收养登记机关、第三方收养评估机构及儿童福利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收取费用、要求捐赠或其他违规行为的,可向大理市民政局(电话:0872-2254401)进行举报。
(三)评估人员、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与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收养评估结果公正情形的,应当回避。
(四)收养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但收养登记尚未办结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收养登记;已办结的,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收养登记。
(五)收养申请人在融合期间存在不履行临时抚育照料义务、疏于照看、忽视、胁迫、拐卖、凌辱、歧视、实施家庭暴力等不利于被收养人情形,或收养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故意或者过失导致正与其进行融合的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或者面临其他危险情形的,大理市民政局将终止融合,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六)相关工作人员或收养申请人因弄虚作假影响收养评估及登记工作的,或者因违规操作、敲诈勒索、隐瞒实情等行为严重影响评估结果公正公平的,或者有泄露信息和个人隐私行为的,大理市民政局将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办理收养登记后,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咨询方式
大理市民政局办公地址:大理市行政中心政府楼三楼,咨询电话:0872-2254408。交通指引:乘坐26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大理市行政中心站。
附件:1.收养福利机构弃婴(童)意愿表
2.大理市民政局收养意愿评估表
3.收养家庭评估指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