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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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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收土地方案

大理市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已经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自然资复〔2020〕59号文批复,批准征收大理市集体土地12.3306公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该项目征收土地方案的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大理市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

(三)被征地村(组)及面积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12.3306公顷,其中耕地11.4296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地类名称

面积

(公顷)

土地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安置补助费标准

(万元/公顷)

青苗补偿费标准(万元/公顷)

耕地(海东镇坝区内)

11.2864

120

7.5

耕地(海东镇坝区外)

0.1432

112.5

7.5

其他农用地(海东镇坝区内)

0.8617

120

其他农用地(海东镇坝区内)

0.0393

112.5

2.其他补助

    

合计(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

1070

3.青苗补偿标准

编号

农作物种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

水田

7.5

2

旱地

7.5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以下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被征地村组

登记时间

登记地点

复核时间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一、二、三、四村民小组

323日至 331

大理市

自然资源局

41日至

410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和通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其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根据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以云自然资复〔2020〕59号批准的《关于大理市2019年度第三批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的批复》,大理市自然资源局经对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登记的复核,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编号

被征地村(组)

征收的地类

面积

(公顷)

耕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其他土地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第一村民小组

耕地(坝区内)

4.4587

120

其他农用地(坝区内)

0.169

120

2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第二村民小组

耕地(坝区内)

3.2798

120

耕地(坝区外)

0.0026

112.5

其他农用地(坝区内)

0.3181

120

其他农用地(坝区外)

0.0003

112.5

3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第三村民小组

耕地(坝区内)

1.6976

120

耕地(坝区外)

0.0931

112.5

其他农用地(坝区内)

0.1770

120

其他农用地(坝区外)

0.0196

112.5

4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

第四村民小组

耕地(坝区内)

1.8503

120

耕地(坝区外)

0.0475

112.5

其他农用地(坝区内)

0.1976

120

其他农用地(坝区外)

0.0194

112.5

(二)其他补助

    

合计(万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

1070

(三)青苗补偿标准

编号

农作物种类

补偿标准(万元/公顷)

1

水田

7.5

2

旱地

7.5

(四)各被征地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                       单位:万元

村组名称

耕地补偿费

其他土地

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青苗补偿费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

535.0440

33.4403

20.2800

588.7643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二村民小组

393.8685

24.6180

38.2058

456.6923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三村民小组

214.1858

13.4303

23.4450

251.0610

海东镇向阳村民委员会第四村民小组

227.3798

14.2335

25.8945

267.5078

(五)农业人员安置办法:货币安置、社会保险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对本方案内容如有不同意见,请于3月31日前以村组为单位,以书面形式送达以下地点:

联系地址: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范想良,联系电话:2197196

联系地址:大理市自然资源局,联系人:赵儒扬,联系电话:2139783

(七)本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大理市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实施。

特此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0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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