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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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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市民朋友、社会各界人士: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大理市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班办公室(大理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专班办公室)起草了《大理市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积极建言献策。

一、制定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已成为市民日常出行的重要交通工具,但非标车辆上路、违规停放充电、非法改装等问题导致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为规范电动自行车全链条管理,构建“政府领导、多方联动、安全至上、规范发展”的治理体系,《办法》聚焦销售、租赁、维修、停放、充电等关键环节,明确管理要求和责任分工,旨在从源头上防范安全风险,保障市民出行安全和城市公共安全。

二、《办法》主要内容概述

(一)总则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销售、租赁、维修、停放、充电及相关管理活动,涵盖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及非标车辆(按机动车管理)。

管理原则:坚持“依法登记、安全至上、科技赋能、属地统筹、协同共治、规范发展”,明确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等核心区域禁止设置相关场所。

场所要求:销售、租赁、维修场所严禁住人,停放区、充电区、维修区需分开设置,室内场所需配备联网式火灾报警和灭火设施。

(二)销售管理

禁止行为:严禁销售非标、改装、拼装车辆及报废车辆拆分产品;二手车辆需保持首次登记时构造和配置。

登记与公示:新售车辆需及时注册登记,所有权转移需变更登记;销售场所需公示车辆合规信息及“禁止改装”提示。

(三)租赁和维修管理

登记要求:租赁、维修单位需向市交运部门登记,共享电动自行车需同时向市综合执法部门登记。

车辆规范:租赁/共享车辆需符合国家标准,租赁人需购买骑乘人员意外伤害险;旅游民宿、出租屋等场所禁止提供租赁、维修服务。

(四)停放与充电管理

停放限制:禁止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盲道等公共区域;住宅消防登高操作面经备案后可设临时停放区。

充电安全:严禁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进楼入户、在疏散通道充电;住宅小区需按标准建设充换电设施,鼓励采用智能设备限制违规充电。

三、意见反馈方式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通过以下方式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电子邮箱:请将意见发送至779954383@qq.com(邮件主题请注明“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意见建议”)。

邮寄地址:大理市消防救援局(邮编:671000),信封注明“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联系电话:0872-217411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5年10月12日(请在此日期前提交意见,逾期将不予受理)。

我们将认真梳理研究收到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完善《办法》内容。感谢您的积极参与和支持!

附件:大理市电动自行车行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大理市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专班办公室

202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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