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劳务派遣经营企业:
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如实报告下列事项:(一)经营情况以及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以及订立劳动合同、参加工会的情况;(三)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况;(四)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五)被派遣劳动者派往的用工单位、派遣数量、派遣期限、用工岗位的情况;(六)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情况以及用工单位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七)设立子公司、分公司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以及第二十三条规定:“许可机关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年度经营情况报告进行核验,依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监督,并将核验结果和监督情况载入企业信用记录。”结合工作实际,现将2026年年度核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检自查阶段
劳务派遣经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展自检自查,并将劳务派遣年度核验申请表、四份统计表(见附件)、2025年度财务审计报告、2025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含分公司设立及劳务派遣业务经营情况)由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26年3月1日至2026年3月31日期间报大理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接件窗口。(由于此事项为集中受理事项,请在规定时限内提交材料)
二、专项检查阶段
2026年4月30日前,将根据各劳务派遣经营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随机抽查,就劳务派遣“三性”、“同工同酬”、派遣人员占比、社保缴费情况等到用人单位及被派遣单位进行实地核验。
三、总结阶段
核验检查组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报、总结,将年度核验情况及时对外公示,对弄虚作假等行为及时上报、通报并督促整改。
附件:统计表.zip
大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2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