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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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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餐饮经营活动,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大政规〔2021〕3号)《洱海保护管理范围分区划定方案》(大政发〔2021〕16号)《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31654-2021)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于2021年9月2日起施行。主要情况如下:

一、修订该办法的背景和必要性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洱海保护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好省、州党委、政府关于洱海保护治理的一系列决策部署,2018年,大理市深入推进洱海保护治理“七大行动”,开展对洱海流域餐饮业的排查整治工作,并印发了《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8年6月13日发布施行,于2021年7月12日到期。

2019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2021年,《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印发。《条例》和《实施办法》是洱海保护治理的法律保障,《实施办法》提出:“一、二、三级保护区内餐饮、住宿等经营活动实行分区严格管控,符合环保、建筑风貌等要求,证照齐全,管控的具体办法由大理市、洱源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

餐饮行业为民生行业,餐饮业的科学有序发展是我市民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目前,大理市共有餐饮经营单位5764户,餐饮类食品摊贩590户。依法修订《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是全面落实中央、省、州、市党委政府关于洱海保护治理的安排部署,认真贯彻执行《条例》和《实施办法》,并对餐饮业经营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完善的客观需要,对进一步规范我市餐饮业管理,严格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明确辖区和部门职责,依法管理、规范企业和个人行为,促进餐饮业转型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

(一)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餐饮业管理中的职责。进一步明确大理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在餐饮管理中的职能职责,《办法》明确规定了市人民政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商务、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城市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税务等各级、各部门在餐饮业管理中的职责。

(二)对餐饮业实行分区管控。《办法》划定了餐饮业禁止发展区、严格管控区和适度发展区,对餐饮经营活动实行分区管控。在餐饮业禁止发展区内禁止一切餐饮经营活动;在餐饮业严格管控区内对洱海湖区、湖滨带以外的洱海一级保护区按照“总量控制、只减不增”的原则进行管控,对洱海二级保护区内按照科学合理布局,利用符合环保、建筑风貌等要求的原有建筑,不新建、扩建经营用房的原则进行管控;在适度发展区内,在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划及行业标准规定的前提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行申请经营餐饮业。

(三)进一步明确了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的房屋及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办法》规定了开展餐饮经营活动的房屋应产权清晰,建筑风貌等符合相关保护规划,房屋质量及建设要求符合国家规定,同时垃圾、污水、油烟、噪音、餐厨废弃物等的排放应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排放要求,符合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

(四)进一步规范了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对餐饮业经营管理做了进一步规范,增加了反食品浪费、明码标价、禁磷禁白、禁售野生动物等内容,并对依法纳税、升限纳统等内容做了进一步明确。

四、文件的有效期

《办法》于2021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按规定拟定为5年。

2018年6月13日发布的《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试行)》(大市政规〔2018〕3号)同时废止。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餐饮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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