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

大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大府规登〔2005〕22号)

现公布《大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自2005年9月30日起施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05年9月30日


大理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快滇西中心城市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大理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关于转发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批准部分城市继续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问题的通知》(大发改价管〔2005〕215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征收范围:大理市城市规划范围。凡在规定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翻建各类住宅、公共建筑、生产建筑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大理市建设局负责征收。为便于征收,可由市建设局委托市规划局代收。建设单位和个人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准建证》之前,应当按收费标准,一次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四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工程建筑面积计收,具体征收标准为:

1、住宅:每平方米15元;

2、非住宅:每平方米20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条 免征范围

1、原面积内翻建,没有增加面积的项目;

2、经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3、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老年公益活动设施(营业性项目除外)、图书馆、文化馆和体育场(馆);

4、荣军疗养院、敬老院、社会福利院及为残疾人服务的社会福利设施;

5、使用国债资金和其它国家投资并列入国家和省的重点工程项目;

6、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不含招待所、家属住宅及经营性建设项目);

7、各级财政拨款(含预算外资金拨款)的建设项目;

8、经济适用住房项目;

9、农民利用经合法审批的宅基地建盖用于自己居住的房屋。

第六条 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收款收据,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征收款缴入大理市市级财政专户,支出由大理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道路、环卫、市政、消防、绿化、供排水管网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 对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擅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令其立即停工,除补交配套费外,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在建设中未按规划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八条 大理市建设局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云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办理好委托收费的相关手续,受委托单位要做好收费的公示工作,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九条 大理市建设局、市规划局要明确专职人员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对不收、漏收、挪用、贪污、营私舞弊和放任自流,滥占乱建造成浪费和损失的,要视情节追究有关领导和经办人员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理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