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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2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市水罚字〔2022〕02号)

  • 2022年06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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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2〕02

当事人名称: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下关西郊苗圃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谢金龙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西郊苗圃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在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于2018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在下关西郊苗圃厂区内的地下井取用地下水用于生产商品混凝土,经核算2018年5月23日至2022年5月26日期间你单位共计取水量为83600M3。综上行为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违法行为。                      

   以上调查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三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照片十二张、辨认笔录一份以及关于“大理鑫鑫商砼有限公司下关西郊苗圃分公司未能及时办理取水许可证”的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所述,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一)项和《云南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类第一项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1)停止违法取水行为;(2)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六十日内补办取水许可的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限十日内拆除取水设施并封堵取水工程);(3)处伍万伍仟元罚款(¥55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户名:大理市财政局账号:24112201040004805),地址:大理市下关镇新桥北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2年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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