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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滇西医疗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市水罚字〔2022〕01号)

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大理滇西医疗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大市水罚字〔2022〕01号)

  • 2022年03月28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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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水务局水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市水罚字〔2022〕01号

当事人名称:大理滇西医疗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列

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大理创业园A19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建设的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公租房暨经开馨苑建设项目,在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及未经批准的情况下,于20208月30日开工建设。该项目总占地面积35352.4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9632.1平方米,建设内容包含1000套公租房,12个班幼儿园一所及其它配套设施。在现场检查时,幼儿园已建地上4层和一层地下室,公租房已建地上16层和一层地下室。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构成了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但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本机关于2021年08月02日对你单位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大市水责改字〔2021〕14号),责令于2021年9月3日前补办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批准手续。由于在编制水土保持方案过程中,因项目建设红线范围内涉及河道改移,要完成河道改移相关手续,才能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手续,2021年11月5日你单位提出《关于延期办理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公租房暨经开馨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的申请》,提出延期至2021年12月30日前补办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相关审批手续。经本机关研究决定对补办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相关手续的时限延迟到2021年12月30日前,至今你单位的水土保持方案还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现已逾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询问笔录4份,现场勘验笔录一份,现场勘验照片四张,辨认笔录一份,现场辨认照片二张,大理滇西医疗中心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投资项目备案证(区发改备案【2020】34号)及合同项目开工令各一份,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面问题核实确认书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处罚如下:逾期未补办手续的,处壹拾伍万壹仟元整罚款(151000.00元)

本处罚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生效。所处罚款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户名:大理市财政局账号:24112201040004805),地址:大理市下关镇新桥北农行大理市新桥支行。逾期不缴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六个月内向大理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大理市水务局

              2022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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