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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7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7期)

  • 2023年10月24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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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1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玉洱店销售的干食用菌(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1710300220)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玉洱店销售的干食用菌,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玉洱店销售的干食用菌,购进合计5公斤,货值590元。用于抽检1.2公斤,已销售3.8公斤,无库存。由于干食用菌属于农产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大理市双廊镇双廊临时过渡菜场杨某某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XBJ23532901710300279)

大理市双廊镇双廊临时过渡菜场杨某某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双廊镇双廊临时过渡菜场杨某某共购进该批次韭菜10公斤,货值36元。用于抽检7公斤,已销售3公斤,无库存。由于韭菜属于生鲜农产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张某某销售的韭菜(抽样单编号:XBJ23532901710300203)和细辣椒(抽样单编号:XBJ23532901710300211)

1.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张某某销售的韭菜,经抽样检验,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张某某共购进该批次韭菜7.5公斤,货值45元。用于抽检7公斤,已销售0.5公斤,无库存。由于韭菜属于生鲜农产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2.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张某某销售的细辣椒,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古城集贸市场张某某共购进该批次细辣椒10公斤,货值60元。用于抽检7公斤,已销售3公斤,无库存。由于细辣椒属于生鲜农产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四、大理市南山养老院食堂购进的茄子(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712301653ZX)

大理市南山养老院购进的茄子,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南山养老院购进该批次茄子15公斤,货值90元。已全部制作成菜品食用完毕。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五、大理市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802)

大理市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销售的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大关邑店共购进该批次饵块10公斤,货值51.8元。用于抽检1.9公斤,已销售8.1公斤,无库存。由于饵块属于即食食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教育。

六、大理乔氏饵块加工店加工/自制的圆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711)和饵块粑粑(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712)

大理乔氏饵块加工店加工/自制的圆饵块和饵块粑粑,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乔氏饵块加工店加工/自制的圆饵块和饵块粑粑分别如下:其中生产该批次圆饵块共30公斤,用于抽检1.7公斤,销售28.3公斤,无库存。生产该批次饵块粑粑共5公斤,用于抽检1.7公斤,销售3.3公斤,无库存。货值共计147元。由于圆饵块和饵块粑粑属于即食食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七、大理市恒菲食品加工坊加工/自制的白米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708)和紫米饵块(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709)

大理市恒菲食品加工坊加工/自制的白米饵块和紫米饵块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恒菲食品加工坊加工/自制的白米饵块和紫米饵块分别如下:其中生产该批次白米饵块共15公斤,用于抽检1.7公斤,销售13.3公斤,无库存。生产该批次紫米饵块共50公斤,用于抽检1.7公斤,销售48.3公斤,无库存。货值共计360元。由于白米饵块和紫米饵块属于即食食品,具有即食消费的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大理市利月包子店加工/自制的葱油饼(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920)

大理市利月包子店加工/自制的葱油饼,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利月包子店加工/自制的葱油饼,共加工/自制该批次葱油饼共6个,用于抽检6个,无库存。未流向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的行政处罚。

九、大理市老王铜锅饭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7881)

大理市老王铜锅饭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老王铜锅饭店购进的集中消毒餐具7件(共140套),其中,该批次集中消毒筷子140双,用于抽检25双,已使用115双,无库存。由于集中消毒筷子,属于即开即用餐饮具,具有易消耗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十、大理市一瓢香火锅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8082)

大理市一瓢香火锅店购进的集中消毒筷子,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一瓢香火锅店购进的集中消毒餐具8件(共144套),其中该批次集中消毒筷子144双,用于抽检25双,已使用119双,无库存。由于集中消毒筷子属于即开即用餐饮具,具有易消耗特点,且收到报告时间间隔长,未能召回产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我局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的行政处罚。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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