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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3期)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及风险控制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3期)

  • 2023年07月17日
  • 来源: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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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省、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的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中,涉及我市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大理市赵丹小吃店销售的翠梅(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606430043ZX)

大理市赵丹小吃店销售的翠梅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市赵丹小吃店共购进该批次翠梅12袋,货值60元,用于抽检12袋,未流向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对其实施了警告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富海店销售的四季豆(抽样单编号:GZJ23530000003930530)

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富海店销售的四季豆经抽样检验,乙酰甲胺磷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大理乐玛特商贸有限公司富海店,共购进该批次四季豆4公斤,货值63.92元,用于抽检3.8公斤,0.2公斤损耗,未流向消费者。不合格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教育。

三、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东客运站分店销售的豇豆(抽样单编号:GZJ23530000003930532)和香蕉(抽样单编号:GZJ23530000003930533)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东客运站分店销售的香蕉,经抽样检验,吡虫啉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销售的豇豆,经抽样检验,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灭蝇胺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东客运站分店销售的香蕉购进批次11公斤,货值金额83.60元,其中5公斤用于抽样检验,剩余6公斤已销售完;销售的豇豆购进批次3.81公斤,货值金额64.84元,全部用于抽样检验,无剩余。因销售的香蕉属于生鲜农产品,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有一定间隔,无法召回;销售的豇豆全部用于抽检,未流向消费者。不合格信息已通报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开展种养殖环节追溯。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教育。

四、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的由泸水祖业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宏与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灶糯米酒(抽样单编号:DBJ23532900713930897)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的由泸水祖业酒业有限公司委托云南宏与顺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小灶糯米酒,经抽样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宾川分公司销售由云南宏与顺商贸有限公司(被委托生产企业)生产的小灶糯米酒,生产批次240瓶,共计96公斤,货值金额2280元,其中已销售24瓶,合计9.60公斤,库存216瓶,合计86.40公斤。已销售到超市24瓶,其中用于抽样检验8瓶,合计3.2公斤,已零售4瓶,合计1.6公斤,剩余12瓶,4.8公斤已召回。现封存228瓶(含召回12瓶),共计91.2公斤已全部退回泸水祖业酒业有限公司,未再流向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对其实施了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五、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南门店销售的野生橄榄(抽样单编号:SBJ23530000606430476ZX)

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南门店销售的野生橄榄经抽样检验,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云南四方街商贸有限公司大理古城南门店,共购进该批次野生橄榄30袋,共计4.80公斤,货值180.60元,其中已销售19袋(含抽检样品12袋),共计3.04公斤,因销售的7袋为面向消费者零售,且收到检验报告时间有一定间隔,无法召回;库存剩余11袋,共计1.74公斤,已没收销毁处理,未流向消费者。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说明事实真相。涉案货值金额较低,并履行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义务。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免于处罚,并处没收库存野生橄榄11袋,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对其进行教育。

   大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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