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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6.05”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6.05”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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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6月15日17时23分许

事故地点: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29+400米处

天   气: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罗XX,男,彝族,1989年7月4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曼等乡后河村委会XXX,持“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713042XXX,系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

   2、当事人杨XX,女,白族,1981年8月27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云南省大理市银桥镇XXX,持“D”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25045XXX,系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X。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赣CBXXXX号车为一辆“解放牌CA4259P25K2T1E5A80”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人数2人,肇事时载1人。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2月,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保险,保险单号:ANAC685CTP22B00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9月17日00:00时起至2023年9月16日24:00时止。赣CJXXX挂号车为一辆“沃顺达牌DR9400CCY”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所有人:高安市XX物流有限公司,核定载质量33000kg,肇事时载44760kg。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3月。

   肇事云LEXXXX车为一辆“爱玛牌TDR2036Z”超标电动自行车(电机号:JYMYLEJ1881XXXXX,车架号8762218060XXXXX),所有人:杨建娟,住址:大理市银桥镇XX,该车肇事时载1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上大线(上关镇-大理公路)K29+400米处,肇事路段系南北走向双向四车道一级公路,南至下关方向,北至上关方向,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纵向线型为直线,现场路段视线良好。道路中央有高1.2米、宽0.8米的水泥墩分隔东、西车道,道路东、西两侧有宽为0.15米的白色实线及金属护栏分隔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下关至上关方向机动车车道全宽7.5米,道路东侧非机动车宽3.08米,事故路段限速6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6月15日,罗XX驾驶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经大理市上大线(上关镇-大理公路)由南向北方向行驶,17时23分许,车辆行驶至上关镇-大理公路(上大线)K29+400米处,所驾车前部右侧与同向前方杨建娟驾驶的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发生碰擦,后赣CJ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右侧车轮碾压杨建娟,造成杨建娟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地面痕迹:

   1.路面遗留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碾压印L2长21.5米,起点至基准线1.6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路面遗留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碾压印L3长20.65米,起点至基准线3.5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路面遗留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倒地刮擦印L1,长4.8米,起点至基准线0.8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4.现场遗留死者血迹S血面积为0.7米X0.2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车体痕迹:

   1、肇事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右侧第五条轮子外侧有面积为0.2米X0.12米的人体组织;右侧第四轮前挡泥板上有零星人体组织;右前侧起点至地高1.03米,止点至地高0.9米处有长度为0.64米的擦痕;右前机箱位置起点至地高0.77米,止点至地高0.65米处有长度为0.22米的擦痕,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肇事云LE7520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长1.75米,高1.26米,宽0.67米,车头损坏面积0.4米X0.2米;车尾距地高1.02米处有面积为0.09米X0.1米的擦痕,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检验鉴定情况:

   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①被鉴定人杨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②云LEXXX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车辆速度不能鉴定。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JXXX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时转向系功能有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制动系不合格,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赣CJXXX挂号重型半挂仓栅式半挂车在17:23:38第0帧至17:23:38第18帧之间的最高行驶速度约为45㎞/h。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为:③送检的杨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④送检的罗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二)道路交通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1、当事人罗XX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未注意同车道前方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杨XX驾驶制动系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3、当事人罗XX驾驶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核定载质量33000kg,肇事时载44760kg),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4、当事人杨XX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双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罗XX驾驶制动系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赣CB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赣CJXXX挂号车)未注意同车道前方车辆、未与前方车辆保持安全距离,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杨建娟驾驶制动系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此事故中确定当事人罗XX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XX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驾驶人法律意识安全意识淡薄。                               

建议:1、加强广大驾驶人安全教育。2、加强广大驾驶人及交通参与者法律知识普及教育。3、加大对驾驶人严重违法行为的查处。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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