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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3.07”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3.07”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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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3月07日09时02分                  

事故地点:西澜线K2437+300米(大理凤翔物流有限公司门口)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杨X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8年09月20日生,住址:云南省丽江市永胜县涛源镇XX,持“B2D”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32221988092XXXXX,档案编号:53322001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驾驶人。

2、当事人高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6年09月20日生,住址: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棠浦镇XX,持“C1M”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3622291986092XXXXX,档案编号:3622007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F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此次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云LAXXXX号“东方牌EQ3250P6”重型自卸货车,该车于2023年01月12日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杨XX,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满江街道XXX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31日,核定载人3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核定载质量14470kg,事故发生时为空车。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AEECTP23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6日0时起至2024年01月05日24时止;该车机动车商业保险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AEEY2023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06日00时00分起至2024年01月05日24时00分止。

2、肇事云LFXXXX号“麦威牌TDR01Z”超标电动自行车,车辆所有人:王X,住址:云南省大理市下关XX,该车肇事时实载1人,未投保保险。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澜线K2437+300米(大理凤翔物流有限公司门口),道路走向为东西走向,东至凤仪镇,西至下关镇,纵向线性为直线,机动车道单向全宽15.0米,北侧至大理凤翔物流有限公司大门路口宽11.0米,该路段由北向南方向限速6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3月07日,杨XX驾驶云L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沿西澜线由东向西行驶,09时02分许,行驶至西澜线K2437+300米(大理凤翔物流有限公司门口)处右转弯时所驾车辆车头右侧与同向由高X驾驶的云LF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驾驶人高X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①、肇事云L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头北尾南停于凤仪往下关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右前轮至基准线3.50米,右后轮第三桥至基准线1.45米;②、肇事云LF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头东尾西右侧翻于凤仪往下关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前轮至基准线3.90米,后轮至基准线2.30米。

(2)、现场选取现场道路北侧的标志牌杆(标注:进入雷达测速区)为定位基准点进行三角定位,基准点至甲车右后轮第三桥14.40米,基准点至基准线的垂点12.45米,B点至甲车右后轮第三桥4.0米。

2、现场路面痕迹:

在现场道路凤仪往下关方向的机动车道内留有两条痕迹(如图所示L1、L2),L1长12.20米,经勘查系乙车倒地后与地面作用形成;L2长3.80米,经勘查系尸体与地面作用形成。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肇事云L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该车车头右侧保险杆留有长0.50米、宽0.05米的碰撞痕迹;

(2)、肇事云LF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该车右侧车身留有长2.0米、宽0.90米的碰撞痕迹。

4、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云LAXXXX号重型自卸货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云LAXXXX号车在09:02:16.32秒至09:02:16.82秒之间平均车速约为16km/h。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12号、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04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云LF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121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高X的尸体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高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死亡。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2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杨X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杨X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45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高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高X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理化鉴字第0145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杨XX实施驾驶机动车进入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高X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杨XX实施驾驶机动车进入单位连接的路口时,未减速、观察瞭望,避让其他车辆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六)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杨XX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事人高X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夜间酒、醉驾违法的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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