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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2.0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2.04”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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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2月04日10时51分                  

事故地点:大理市红山路琪年时代商贸城东门对面路段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张X,男,汉族,出生日期:1981年05月21日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XX,持“A1A2”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号码:5329241981052XXXXX,档案编号:5329000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驾驶人。

2、当事人孙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66年02月04日生,住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镇XX,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无号牌二轮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

(二)、车辆基本情况

1、肇事云L0XXXX号“海格牌KLQ6812KAEV1N3”大型普通客车,该车于2023年01月17日注册登记,登记所有人:云南大理交通运输集团公司宾川分公司,住址:云南省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XX;该车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01月31日,核定载人34人,发生事故时实载1人。该车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单号:AKUM03YCTP23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14日19时起至2024年01月14日19时止;该车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AEEE2123B00XXXXX,保险有效期自2023年01月18日0时0分起至2024年01月17日24时0分止

2、肇事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车辆所有人:孙XX,住址:住址:云南省大理州祥云县云南驿镇XX,该车肇事时实载1人。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红山路琪年时代商贸城东门对面路段,道路走向为南北走向,南至祥云路,北至机场路,纵向线性为直线,机动车道单向全宽10.0米,东侧非机动车道宽2.60米,道路中央绿化带宽2.30米,道路中央豁口宽20.60米,该路段限速50km/h。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23年02月04日,张X驾驶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大理市红山路由南向北行驶,10时51分许,行驶至大理市红山路琪年时代商贸城东门对面路段时所驾车辆车头与孙XX驾驶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无号牌二轮自行车左侧车身相撞,造成驾驶人孙XX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①、肇事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头北尾南停于祥云路往机场路方向的机动车道内,右前轮至基准线0.40米,右后轮至基准线0.50米;②、肇事无号牌自行车头西尾东右侧翻于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车头下面,前轮至基准线1.30米,后轮至基准线0.50米。

(2)、现场选取现场道路东侧人行道内的路灯杆(编号:无)为定位基准点进行三角定位,基准点至甲车右前轮11.10米,基准点至基准线的垂点10.0米,A点至甲车右前轮2.50米。

2、现场路面痕迹:

在现场道路下关至机场方向的左侧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留有三条痕迹(如图所示L1、L2、F1),L1长46.20米,经勘查系甲车右后轮制动印;L2长42.20米,经勘查系甲车左后轮制动印;F1长23.0米,经勘查系乙车倒地与刮擦形成。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肇事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①、该车车头右侧留有长0.60米、宽0.60米碰撞痕迹;②、该车前挡风玻璃损坏,损坏部位长0.75米、宽0.60米。

(2)、肇事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该车左侧车身留有长0.70米、宽0.40米的碰撞痕迹。

4、肇事车辆检验鉴定情况

(1)、云L0XXXX号大型普通客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云L0XXXX号车在10:51:14.08秒至10:51:15.08秒之间的最高车速约为59.4km/h。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0606号、云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020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2)、无号牌二轮自行车。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功能有效。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060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3)、孙XX的尸体鉴定。经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孙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腹部损伤死亡。详见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012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张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张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详见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28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5)、孙XX的血液中酒精含量鉴定。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鉴定意见:送检的孙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详见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28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1、当事人张X驾驶机动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50km/h,鉴定车速59.4km/h)、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

2、当事人孙XX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又一原因。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张X驾驶机动超速行驶(该路段限速50km/h,鉴定车速59.4km/h)、有妨碍安全驾驶的其他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当事人孙XX驾驶非机动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张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当事人孙XX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驾驶人安全意识淡薄,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夜间酒、醉驾违法的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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