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750687753/2023-00135
  • 发布机构:

大理市“7·2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7·20”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 【字体: 大  中 
  • 【打印文本】

事故时间:2023年07月20日20时25分

事故地点: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403+537米

天   气:阴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的基本情况:

1、当事人情况

当事人李XX,男,52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XXX,持:5301221971112X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0100497XXX,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

当事人杨XX,男,49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X,持:5329011975030XXXXX号“C1E”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015XXX,驾驶证状态:正常,事故发生时杨XX系云L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X。

当事人戴XX,女,53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X。

当事人代XX,女,56岁,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银桥镇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X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在事故中死亡,家属联系电话:XXX。

2、车辆情况

肇事车辆云AMXXXX号车为一辆白色“乘龙牌LZ4253H5DB”重型半挂牵引车,该车于2021年12月03日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区晋城街道办事处XXX,机动车所有人:云南XX物流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核定载人:2人,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准牵引总质量40000kg,事故发生时牵引云ABXXX挂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2530100004XXXXX,保险期间:2022年12月21日11时0分起至2023年12月21日11时0分止。肇事云ABXXX挂为一辆“中集牌ZJV9353TJZSZ”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该车于2022年12月16日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龙泉镇XXX,机动车所有人:昆明XX汽车有限公司;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0日;核定载质量:31350kg,事故发生时空载,该车投保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保险单号:PDAA2022530400001XXXXX,保险期间:2023年01月01日0时0分起至2023年12月31日24时0分止。

肇事云LXXXXX号车为一辆棕色的“远大联合GrandUnion”小型越野客车,该车于2018年02月05日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镇XXX,机动车所有人:杨XX,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02月28日,核定载人数:5人,总质量:1835kg,该车投保于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AKUM05ICTP23B00XXXXX,保险期间:2023年2月11日14时起至2024年2月11日14时止。

肇事车辆云LXXXXX号车为一辆蓝色的“台铃牌TDR5051Z”超标电动自行车,车架号:5852217801XXXXX,电机号:TLLMCVBDHK0XXXXX。该车于2018年06月04日登记注册,登记住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湾桥镇XXX,报废日期:2022年6月4日,整车重量:87kg,电动车车所有人:戴庆久;事故发生时实载2人。

3、道路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西宁-澜沧(西澜线,原西景线)K2403+537米(大理市银桥镇境内),此道路为双向八车道道路,道路线型为横向线型,呈南北走向,南至下关方向,北至上关镇方向。现场道路由宽3.85米的中央隔离花台分隔东西车道,西侧设有宽15.1米的机动车道及宽2.65米的非机动车道。现场道路北侧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路口机动车道由西向东渠化为左转弯及掉头,直行,直行,右转弯车道,路面性质为干燥水泥路面,事故发生时为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此路段限速为40h/km,设有禁止停车标志。                                                    

(二)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事故发生后:肇事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车头朝南方向,车尾朝北停于道路西侧第二条车道内;肇事云LXXXXX号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于道路西侧第一条车道内;肇事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车头朝南,车尾朝北停放于道路西侧第一条车道与第二条车道分隔实线上。

2、现场路面痕迹

(1)路面遗留云AMXXXX(云A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第四轮子制动印L1,长8米,起点至基准线4.05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路面遗留云AMXXXX(云A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左侧第四轮子制动印L2,长7.4米,起点至基准线6.2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路面遗留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倒地后挫擦印S1,长12.5米,起点至基准线3.5米,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情况

(1)云AMXXXX云A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前角距地高0.74米处,有碰擦痕迹,经勘验系与云LE4756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尾部碰撞形成,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2)云AMXXXX(云AB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右侧第二轮上有0.06米X0.02米的人体组织,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3)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大脚架距地高0.3米处有擦痕,经勘验系倒地后与地面摩擦形成,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4)、云LXXXXX小型越野客车左后侧有长为0.17米的擦痕,经勘验系与倒地后的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碰撞形成,现场采取照相固定。

4、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云南云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1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李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1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杨齐正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戴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16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送检的代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48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戴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腹部等多发损伤死亡。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48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被鉴定人代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颅脑、胸部损伤死亡。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19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19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ABXXX挂号车属于改装车。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19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转向系、制动系、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未检见该车的机械故障。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鉴字第031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该车发生事故时照明信号装置功能有效。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2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AMXXXX、云ABXXX挂号车在20:24:33.96秒至20:24:34.60秒之间平均车辆速度约为29km/h。

云通司鉴中心【2023】车速鉴字第012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云LEXXXX号车在20:24:33.32秒至20:24:34.00秒之间最高车辆速度约为27km/h。

5、当事人、证人相关询问笔录。

6、相关查询资料。

7、大凤路-银桥菜市场-HK、510005-2国道214银桥鹤阳4社路口-西北-南-枪-G、510006-1国道214头铺村村北入口-东北-南-枪-G、510013-3国道214哇哈哈路口-西北-北-枪-G事故发生时段监控视频、大理市银桥镇菜鸟驿站事发时段监控视频。

8、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GPS数据。

二、事故形成原因的分析:

驾驶人李映忠驾驶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事故发生前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划有导向车道控制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未注意观察右侧行驶的车辆、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一方面原因。       

驾驶人李映忠驾驶擅自改变已登记有关技术参数的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此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驾驶人杨XX驾驶云L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由北往南停放于西侧非机动车道内),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戴XX驾驶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未注意观察,超过最高时速15km/h(实际车速27km/h)的速度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戴XX与杨XX的交通违法行为是共同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驾驶人戴XX驾驶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违反《云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违法行为与事故形成无直接因果关系。                                        

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乘车人员代XX无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驾驶人李XX驾驶云AMXXXX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云ABXXX重型集装箱半挂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划有导向车道控制的路口,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未注意观察右侧行驶的车辆、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驾驶人戴XX驾驶云LEXXXX号超标电动自行车超过最高时速15km/h(实际车速27km/h)的速度行驶,且借用相邻机动车道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车辆,确保安全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驾驶人杨XX驾驶云L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在设有禁停标志的路段临时停车,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确定李XX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戴XX、杨XX共同承担事故同等责任,代XX不承担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存在的突出问题:驾驶人安全意识不强、法律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                                         

  预防对策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责任编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