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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04.0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大理市“04.03”死亡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情况的报告

  • 2023年12月15日
  • 来源: 大理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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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时间:2023年04月03日08时54分

事故地点:大理市下关镇宾川路金星村口处

天   气:晴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1.当事人杨XX,男,白族,出生日期:1978年03月30日,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下关满江XX,持5329011978033XXXXX号“A2”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5329000XXXXX,事故发生时系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人,联系电话:XX。

 2.当事人邹XX,女,汉族,出生日期:1975年02月08日,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事故发生时系行人,在事故中死亡,联系电话:XX(家属)。

 (二)车辆基本情况                                 

 肇事车辆云L5XXXX号车为“星马牌AH5256GJB6”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车2012年12月13日登记注册,登记所有人:大理XX混凝土有限公司,登记住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XX,核定载人数:3人,实载1人,核定载质量9805kg,事故发生时实载7290kg,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06月30日,投保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强制险保险单号:66050720225329930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22日零时起至2023年11月21日二十四时止,商业险保险单号:66052220225329930XXXXX,保险期间自2022年11月22日00时00分起至2023年11月21日24时00分止。

(三)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大理市下关镇宾川路金星村口旁,现场路段宾川路呈东西走向,东至漾濞路,西至兴盛路,路面性质为干燥沥青路面,肇事路段为直线型道路,视线良好,肇事路段设置有宽为5.0米的人行横道线,现场宾川路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全宽8.8米,北侧设置有宽1.25米的非机动车道,宾川路设置有限速标志,限速40km/h。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04月03日,杨XX驾驶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宾川路由东向西行驶,08时54分许,行驶至大理市下关镇宾川路金星村口处,停车等候通行,起步时与由北向南横过宾川路的行人邹XX发生碰撞,造成邹XX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成因分析:

(一)道路交通事故证据

  1.现场情况

(1)、事故发生后,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头朝西尾朝东停放于大理市宾川路由东向西机动车道内。

(2)、现场选取宾川路北侧茅台王子酒门口路灯杆(灯杆无编号)为基准点,采取三角定位,对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进行定位,基准点至边缘线、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轮,2.1米、13.3米,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右前轮至边缘线点12.1米,经勘验,接触点(现场图所示¤)位于宾川路由东向西方向机动车道内,¤距道路北侧基准线7.70米,¤距尸体头部6.30米、¤距云L50298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部位15.80米、¤距人行横道线1.68米、¤距道路北侧里后山村口中心点11米。

 2.现场路面痕迹:

 现场路面无痕迹。

 3.肇事车辆痕迹勘验及检验鉴定情况

 肇事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无损坏;左后轮轮胎壁附着有血迹0.10㎡×0.07㎡。

 弘诚司鉴【2023】毒鉴字第0711号鉴定意见为:送检的杨XX血液中定性未检出乙醇。

 云通司鉴中心【2023】病理鉴字第00274号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邹XX符合交通事故机械性外力作用致腹盆部、四肢损伤并创伤失血性休克死亡。

 弘诚司鉴【2023】车技鉴字第0486号鉴定意见为:1、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前瞬间转向系、制动系零部件完好,功能有效。2、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交通事故前瞬间无机械故障。

 弘诚司鉴【2023】车速鉴字第0320号鉴定意见为:云L5XXXX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发生事故时的行驶速度约为15km/h。

(二)、交通事故形成原因:

 1.当事人杨XX驾驶机动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驾驶,是造成此事故的根本原因。

 2.当事人邹XX无违法行为。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责任划分意见:

 根据各方当事人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严重程度以及交通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当事人杨军生驾驶机动车起步时,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确定当事人杨XX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邹XX不承担此事故责任。

五、道路交通事故中暴露出来的事故预防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预防对策建议:                            

 问题: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存在超速行驶的违法行为,建议:加强宣传教育,提高驾驶人安全意识,加大查处力度,有效的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二0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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