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38083615W/2022-00192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 2022年01月25日
  • 来源: 大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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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党委、政府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的决策部署,切实改善棚户区的人居环境,完善基础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大理市城市品位和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按大理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共利益的需要,大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北街住户费银管、陶沈亮、熊碧春户及菜地,南至凤北路,西至320国道,北至菜地及北街住户许桂琴、许桂芬、杨鹤楼、王丽华、王丽敏、赵玉林、杨绍兴及赵芳元户。规划占地面积约40亩。(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总规划占地面积共40亩(其中:工业用地35.14亩,国有出让土地4.86亩)。拆迁面积总计26667.22平方米,其中住宅3242.51平方米68套,厂房及其它公共建筑23424.71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二、房屋征收主体、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主体:大理市人民政府

(二)房屋征收部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凤仪镇棚改指挥部

(四)被征收人:本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68户(私有产权户)及大理通用机械厂(产权单位)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三、房屋征收实施时间:2022124日起至房屋征收工作结束为止。

四、协议签订期限:补偿协议签订的期限为1年,2022124起至2023124日止。

五、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六、投诉、举报、监督部门电话

为确保本棚改项目依法依规进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对违反棚改政策法规的行为,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房屋征收部门和相关部门举报或投诉,接到举报或投诉的相关部门对举报、投诉予以核实、处理。举报、投诉、监督部门的电话如下: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电话:2325816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监察室    电话:2329150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电话:2325178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电话:2323142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审计分局        电话:2310928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凤仪镇棚改指挥部电话:2486886

七、房屋征收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房屋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应当在签约期限内,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签订补偿协议。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按照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依照补偿协议或补偿决定实施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规定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三)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附件:1.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2124

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改善棚户区居民居住条件,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大理市城镇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旨在改善市民居住环境条件,缓解交通拥堵,完善配套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凤仪镇棚改造指挥部

(三)被征收人:本棚改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68户(私有产权户)及大理通用机械厂(产权单位)为本次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

三、符合相关规定的项目批准文件

(一)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三)市发改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经开区2017年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四)大理创新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关于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经开区2017年项目不再进行用地预审的情况说明》。

(五)市环保局《关于对大理州2016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一期)-大理市经开区2017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东至北街住户费银管、陶沈亮、熊碧春户及菜地,南至凤北路,西至320国道,北至菜地及北街住户许桂琴、许桂芬、杨鹤楼、王丽华、王丽敏、赵玉林、杨绍兴及赵芳元户。规划占地面积约40亩。(详见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规模:大理通用机械厂棚户区改造总规划占地面积共40亩(其中:工业用地35.14亩,国有出让土地4.86亩)。拆迁面积总计26667.22平方米,其中住宅3242.51平方米68套,厂房及其它公共建筑23424.71平方米。(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类型、用途、性质的认定

按照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权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产权单位、私有住宅产权人)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经三方认定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价值评估的依据之一;实测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作为住宅产权人产权调换的依据。被征收人国有土地使用面积以市政府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为准。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产权调换。

(一)私有住宅产权户货币补偿安置

1.对被征收人的私有产权住宅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二)私有住宅产权户产权调换安置

1.私有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

2.产权调换过程中,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应安置建筑面积在20㎡(含)以内的参照片区房地产楼盘开盘均价给予10%的购房优惠,超过20㎡(不含)以上,按开盘均价进行找补。超过应安置面积部分计算方式为:所选择户型套内建筑面积减去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含奖励部分)的差值按安置房公摊率折算成建筑面积。所选安置房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面积(含奖励)部分,折算成建筑面积后,按照片区开盘均价进行找补。

3.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三)产权单位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证内生产、办公、仓库等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3.产权单位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并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4.产权单位的货物搬运、机器设备搬运等费用,由征收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

5.土地补偿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对土地使用人根据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根据剩余年限以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四)被征收人的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

七、征收补助、奖励标准及优惠政策

(一)补助

1.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的,持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2.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给予补助。私有住宅产权户搬家费按1000/户,产权单位搬家补助费一次性给予1500元。

3.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过渡期临时安置给予补助。私有产权户临时安装费按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12/月×㎡计算(实测建筑面积达不到最低住房保障标准55㎡的按55㎡计算)。

4.对选择货币补偿的,私有住宅产权户一次性给予6个月过渡期临时安置费。对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费计发从交房之日起至收到接房通知后次月止。

(二)奖励标准

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私有住宅产权户

1)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套内建筑面积11置换,同时给予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奖励;产权调换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含奖励)仍不足55㎡的,补足55㎡。

2)选择货币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在大理市辖区范围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20%的补偿费给予奖励。

3)搬迁联动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棚改工作,在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协议并移交房屋,奖励4000/户;在规定的时限内整幢楼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协议并搬迁完毕,再奖励6000/户。

4)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得享受上述奖励。

2.产权单位

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办理交房手续的,给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的奖励。

(三)落实国家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八、房屋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地产面积测绘、价格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也可在市棚改办已备案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库中随机抽取。

九、搬迁期限、补偿款支付方式、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一)搬迁期限

安置补偿协议签订并公证后,被征收人须在30日内完成房屋搬迁。

(三)补偿款支付方式

补偿协议生效后,房屋补偿征收实施单位先行向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收人支付90%的补偿款,向选择政府购买商品房集中安置(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支付80%的补偿款。被征收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房屋搬迁,将房屋移交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后,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将剩余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四)过渡方式

补偿协议生效后,由被征收人自行决定搬迁过渡方式。

(五)过渡期限

按本方案第七条(一)款的第34项规定执行。

十、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二)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三)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五)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六)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原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注销。

(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征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徇私舞弊,不得弄虚作假。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煽动群众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采取抢占公房、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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