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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机构: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号)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征求《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号)

  • 2022年06月01日
  • 来源: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协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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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现将《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征求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意见。

一、《大理火车站站房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从公布之日起,征求被征收人及社会公众意见期限为30天,即202261日至2022630日止。

二、被征收人通过填写征求意见表,反映意见、建议,征求意见表由大理市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发放,社会公众也可以到满江街道办事处领取。填写征求意见表后,请及时反馈至满江街道办事处。(地址:大理市满江街道裕龙大道大理创业园A座办公楼14,联系人:李寿棋,电话2365908

三、满江街道办事处对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提出意见、建议进行收集和梳理,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将结合多数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对《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并依照法定程序公告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261


附件:

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推进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加强大理火车站铁路客站与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区交通服务和铁路客站服务水平,改善公共服务设施,提升大理市城市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规范范围征收补偿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云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大理火车站提升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房屋征收目的

为落实《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加强铁路客站与城市交通的融合,提升站区交通服务于铁路客站服务水平,改善大理火车站公共服务设施,进一步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房屋征收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

(一)房屋征收部门: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自然资源局、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大理市人民政府满江街道办事处

(三)被征收人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大理站站前职工宿舍楼共48套房屋所有权人。

三、符合相关单位项目批准文件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既有铁路大理火车站站房提升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云发改基础〔2022〕158号)

四、房屋征收范围、规模、期限

(一)房屋征收范围:大理站站前职工宿舍楼

(二)征收规模:共征收拆除房屋建筑面积约4200平方米,规划占地面积约0.99亩(以实测面积为准)。

(三)征收期限:自市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决定公告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征收工作。

五、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和面积的认定办法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性质的认定

按照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产管理(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为准。如“三证”认定的用途有差异,按照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用途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建成的房屋,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按《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用途为准。

(二)房地产面积的认定

被征收人(产权单位、私有产权户)房屋建筑面积由征收双方认可的具有房地产测绘资质的机构,分别对其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及公摊面积进行实测。被征收房屋经依法登记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为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相符的,或者被征收人对面积认定有争议的,由具有房屋测绘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测绘,并由测绘机构、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进行三方签字认定。经三方认定的房屋实测建筑面积作为房屋价值补偿依据。

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一)补偿方式

补偿方式有两种:一是货币补偿,二是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范围属于行政、企业单位办公用房的,实行货币补偿。

(二)私有住宅产权货币补偿安置

1.对被征收人的住宅产权房屋按房地合一的市场评估价值进行货币补偿。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对被征收人因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一次性给予搬迁费2000元/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安置补偿。

(三)私有住宅产权调换

1.私有住宅产权户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1:1置换。

2.对被征收人的房屋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补偿。

3.对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造成的搬迁,一次性给予搬迁费补偿3000元/户;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实测建筑面积20元/平方米/月计算,安置费计发从交房之日起次月至接到接房通知后次月止计发安置费。

4.产权调换安置方式的房源为异地建设安置房(实物安置),安置地点为: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与裕龙大道交汇处以东100米经开佳园小区。

(四)产权单位补偿安置

1.被征收人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的,对房屋产权证内生产、办公、仓库、宿舍等房屋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2.房屋的装饰装修及附属设施按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五)被征收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偿承租人的租房转让费一律不予补偿。未经审批的“住改非”房屋执行住宅产权房屋补偿安置政策。

七、征收补助、奖励标准

)补助

被征收人属低保户、特困户、残疾人、烈属户、孤寡户的,持有效证件,每户给予困难救济补助4000元(不得重复享受)。

1.电视、电话、网络等移机补助:电视500/户;电话400/户;宽带:300/户。

(二)奖励标准

1.私有住宅产权户

1)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40000元奖励。

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每户给予10000元奖励

3)在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10天内(含10天)腾退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

4)联动奖励: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支持配合工作,在规定时限内整单元被征收人全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再奖励本单元内所有产权户每户5000元。

八、房屋征收测绘、评估机构选定方式

房地产面积测绘、评估机构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

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涉及有关问题的相关规定

(一)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被征收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的,不予补偿。

1.新建、扩建、改建或者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或者土地用途。

3.房屋和土地权属转让、分割、租赁或用于担保。

4.户口的迁入或者分户。

5.在征收土地上种植林木,修建建筑物或构筑物。

(二)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经补偿过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房屋征收人。被征收人移交的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组织拆除,被征收人必须保持建筑物的完整,不得自行拆除或取走,否则按评估价从补偿款中扣除。

(三)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执行;征收的租赁房屋,由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四)征收产权不明晰的房屋,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根据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前,征收人就被征收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五)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加强征收政策宣传,严格执行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在被征收房屋征收补偿价值确定后,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做出的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六)征收部门及实施单位要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征收补偿工作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七)房屋移交前,被征收人必须自行结清搬迁前所产生的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含网络使用费)等费用,如未交纳,则从补偿款中扣除。

(八)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将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证》原件移交征收实施单位,按相关规定注销。

(九)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做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在60日内向上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做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大理市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一)征收工作人员徇私舞弊。如有违反,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秉公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二)被征收人采取暴力、威胁、煽动群众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采取抢占公房、辱骂、殴打征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阻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具体问题由项目征收实施单位据实拟订实施细则,报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决定后予以实施。

十一、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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