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2404299/2022-00005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审计局

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结果公告

  • 2022年01月17日
  • 来源: 大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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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大理市审计局于2019年9月20日至11月22日对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进行竣工决算审计,现将审计结果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大理苍山灵泉溪为苍山十八溪之一,地处银桥镇境内,发源于鹤云峰和三阳峰之间-南北向山脊,全长11公里,自西向东,在西城尾村汇入洱海,流域总面积为20.24km2。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作为湖泊生态环境保护试点项目,该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五大工程19项子工程,分别为清水优化调控与产流区养育工程、小流域重点污染治理与低污染水净化工程、灵泉溪清水通道建设工程、湖滨区生态修复工程、生态环境保护与管理体系建设工程。

审计结果表明,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建设资金来源合法;项目建设工程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规划、立项、招标、环保等审批程序,实施过程中实行监理制、合同管理制、招投标管理制;会计核算资料基本反映了工程财务收支情况。但还存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建设、监理单位相关工程负责人员在工程实施和报审结算过程中,未严格履行职责对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管等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工程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多付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一期工程-清水通道建设工程二标段工程款51.87万元。

2.发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收取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

(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1.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

2.该项目结余资金23.79万元未缴同级财政。

(三)其他需要反映的问题。

⒈部分建设程序资料缺失。

2.部分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办理。

3.项目银行存款产生的利息收入未冲减投资成本。

4.结算审减率高,审减成效附加费高。

三、审计处理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大理市审计局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了处理并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对多付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一期工程-清水通道建设工程二标段工程款51.87万元的问题,鉴于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审计期间已向施工单位追回多拨付工程款51.87万元,此次审计不再作处理,但今后要加强对项目参建单位的监管,并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对发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收取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的问题,责成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以后的工程管理中严格执行工程施工合同,规避风险;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责成大理市洱海管理局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对结余资金未缴同级财政的问题,责成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将结余资金23.79万元上缴市级财政。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大理市洱海管理局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及时建立了整改机制,并积极进行了整改。

(一)对多付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清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一期工程-清水通道建设工程二标段工程款51.87万元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在审计期间已责成洱投公司将多拨付施工单位51.87万元工程款全额追回。并责成洱投公司进一步加强项目参建单位的监管工作,并积极健全财务管理,建立和完善工程管理制度,认真核对核算,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二)对发包方未按施工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收取合同总价的5%履约保证金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认真总结,并责成洱投公司在以后的工程管理中严格执行施工合同,认真履行履约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合同履行程序,规避风险。

(三)对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认真总结,责成洱投公司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单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做到财务设置健全,拨付款审批制度完善。

(四)对结余资金未缴同级财政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已责成洱投公司严格遵守《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财政结余结转资金的管理的通知》(财预〔2013〕372号),并将大理苍山灵泉溪生态环境保护请水产流入湖示范工程结余资金23.79万元尽快上缴市财政。

(五)对部分建设程序资料缺失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认真总结,责成洱投公司在以后的项目建设中制定明确管理制度加强工程的资料收集管理,明确资料收集、保管、移交、归档职责,及时将项目资料归档,确保工程资料完整。

(六)对部分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将在以后项目建设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建设程序。

(七)对部分建设程序未按规定及时办理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已责成洱投公司在以后的项目建设中应将各专项资金存款利息收入按合理的方法分配到相应项目中冲减投资成本。

(八)对结算审减率高,审减成效附加费高的问题,大理市洱海管理局已责成洱投公司在以后的项目建设中建立健全工程结算内审制度,避免结算审减率高,审减附加费高等情况的发生。

                        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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