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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系统利用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市水务备〔2021〕30号)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系统利用项目(一期)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市水务备〔2021〕30号)

  • 2021年09月06日
  • 来源: 大理市水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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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

                        编号:市水务备〔202130

项目

名称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系统利用项目(一期)

建设

地点

建设地点: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再生水系统利用项目(一期)位于大理凤仪片区、满江片区、天井片区(含龙山片区)

地理坐标:凤仪片区东经100°18'50.95",北纬25°35'19.16"

满江片区东经100°16'50.79"北纬25°38'17.30"

天井片区东经100°15'55.05"北纬25°36'12.02"

区域

评估

情况

开发区名称: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

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审批机关、文号和时间:无

水土

保持

方案

公开

情况

公示网站:工程建设验收公示网(www.yanshougs.com

起止时间:202182日至2021816

公众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公示期无公众意见。

生产

建设

单位

名称: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2901015241069X

地址:大理市   电子信箱:13988599258@139.com

法人代表:李天平        联系电话:0872—2325816

授权经办人姓名:董如森    联系电话:139****9258

证件类型及号码:身份证5329********3014

生产

建设

项目

承诺

内容

1、已经知晓并将认真履行水土保持各项法定义务。

2、所填写信息真实、完整、准确;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要求。

3、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按照所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有效防治项目建设中的水土流失;项目投产使用前完成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报备。

4、项目属《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第十一条第四款“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符合免征条款内容,因此项目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26.27万元(262668.7元)。

5、积极配合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6、愿意承担作出不实承诺或者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和失信责任。

7、其他需承诺的事项。

法人代表(签字):

             生产建设单位(盖章):

                               

审批

部门

许可

决定

上述承诺以及提交的水土保持方案,材料完整、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准予许可。

                   大理市水务局

                               

备注:1、本表除编号、许可决定部分外,均由生产建设单位填写。

  2、本表“公共意见接收和处理情况”因内容较多填写不下时,另附页填写。

  3、本表“生产建设单位承诺内容”和“审批部门许可决定”不可分割,分割无效。

  4、本表一式三份,生产建设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审批部门)、监督检查部门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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