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0R81650H/2023-00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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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公布《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的公告(第3号)
- 2023年05月31日
- 来源: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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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已形成,按照省、州、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规定,现将经审查的听证报告予以公布,并在即日起送达各位听证代表。听证报告将作为提请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附件:《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5月30日
《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听证报告
(2023年5月30日)
为了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中充分发扬民主,体现民意、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促进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受市人民政府委托,2023年5月19日,市文化和旅游局在大理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5号门2楼会议室举行了《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听证会(以下简称“听证会”)。现将听证情况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准备情况
(一)发布听证会第1号公告
2023年4月14日,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举行〈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公布了听证事项、听证代表、听证旁听人的名额及其产生方式,报名时间、方式和要求等相关内容。
(二)确定听证会参会人员
2023年5月7日,确定了听证会参会人员,包括:1名听证主持人,2名决策发言人和3名听证监察人;核实确定了听证代表20名,有人大代表1人、政协委员1人、法律工作者1人、专业技术人员4人、利害关系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13人;指定了3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记录人。
(三)发布听证会第2号公告
2022年5月8日,在发布第1号公告的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了《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关于举行〈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公布了举行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决策发言人、听证监察人、听证代表名单等事项,并将《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等材料送达听证代表。
二、听证会举行情况
2023年5月19日(星期五)09:30—12:00分,听证会在大理市全民健身中心游泳馆5号门2楼会议室按期举行。听证会由市文化和旅游局督查员易婷主持,市文化和旅游局副局长马雪娥、王庆华担任决策发言人,来自市级相关监督机构的3名听证监察人到会。听证代表应到会20人,实到20人,符合法定开会人数。
听证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介绍参会人员情况和宣布听证事项、听证会纪律;
(二)决策发言人就《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的起草作说明;
(三)听证代表对听证稿进行提问和发表意见;
(四)决策发言人就听证代表的提问作解释答复;
(五)主持人作听证会总结;
(六)听证代表、听证监察人、决策发言人、听证记录人核实听证会笔录并签名确认。
三、听证代表发表意见建议情况
听证会上,20名到会听证代表均作了发言,普遍表示支持制定出台此行政规范性文件,认为文件的制定出台对加强民宿客栈管理,规范民宿客栈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客栈行业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有利于提升全市旅游市场整体形象,符合大理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需要,并结合实际情况,对《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听证稿)》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完善意见及建议。经归纳整理,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一)关于民宿客栈定义问题
1.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结合大理市原来建盖房屋情况,部分自建房超过定义范围,能否在层数和面积上做适当调整、放宽。
2.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将第二条第二款“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客栈”表述删除。
(二)关于民宿客栈分区管控问题
3.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第九条规定了洱海一级保护区、洱海二级保护区的管控措施,“二级保护区不扩建、不改建、不新批新建经营用房”的管控措施明显严于一级保护区,与洱海保护相关规定不符。
4.部分听证代表建议,鉴于双廊地理位置特殊性,是否可以根据当地条件、硬件基础设施情况,单独划定一部分区域为适度发展区。
(三)关于民宿客栈应符合相关要求问题
5.部分听证代表认为民宿客栈应该有自己的特色,第十一条中,民宿客栈的风貌管控标准是什么,怎样体现自己特色的同时,满足所在地规划建筑限高和风貌管控?
6.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将第十一条第三款“有利害关系业主”修改为“利害关系人”。
7.部分听证代表认为对于出租后进行民宿客栈经营的,改造会对结构产生影响,存在安全隐患,建议增加对改造进行报批和安全合格验收。
(四)关于证照办理问题
8.部分听证代表反映,第十五条规定“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要如何办理。
(五)关于服务监管问题
9.部分听证代表认为,实行红黑榜管理确有必要,建议尽快明确细化并实施。
10.部分听证代表认为,要加强对民宿客栈从业人员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建议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人社部门,并明确职能职责。
11.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第二十八条、二十九条积极向上争
取资金、提供更多优质服务等提法比较笼统,建议明确。
(六)其他的意见建议
12.部分听证代表认为,第十八条中“依法取得”表述多余,建议删除。
13.部分听证代表建议,将第二十五条中“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客栈施行行业标准化管理”,修改为“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客栈施行行业等级标准管理”。
14.部分听证代表认为,整个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对违法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的处罚规定,建议完善。
四、听证代表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对听证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了认真研究,认为应当在合法、合理,符合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前提下,尽可能充分尊重和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建议,对听证稿相关条款作了修改完善。具体采纳情况为:
(一)关于民宿客栈定义问题
1.根据《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中关于旅游民宿的总体要求中规定:“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2.此次修订的民宿客栈管理办法,适用经营用客房建筑物应不超过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的民宿客栈,超过上述规模的住宿经营单位不属于本办法规定管理的范围。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删除“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客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的表述。
(二)关于民宿客栈分区管控问题
3.采纳听证代表意见。对分区管控措施,将结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进一步进行研究,制定科学合理的管控措施。
4.听证代表建议不符合《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要求。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三)关于民宿客栈应符合相关要求问题
5.大理市对房屋建盖的风貌管控已经明确,民宿客栈不得突破既有的风貌管控标准。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6.为确保表述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表述相一致。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7.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中已规定:“用于民宿客栈经营的建筑应符合国家有关房屋质量安全的标准和要求”。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四)关于证照办理问题
8.《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由市住建局办理,向排污管网排放污水的,还应当办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经营者可以到市住建局提交申请办理资料。
(五)关于服务监管问题
9.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红黑板”管理措施将在下步工作中进行细化。
10.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在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11.民宿客栈的服务涉及多个部门,各部门的服务、扶持政策各有不同,且受国家政策影响大、有较强实效性,无法在本办法中一一体现。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六)其他的意见建议
12.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删除“依法取得”的表述。
13.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将第二十五条中“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客栈施行行业标准化管理”,修改为“对获得相应等级的民宿客栈施行行业等级标准管理”。
14.本办法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听证代表提出的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查处,将依照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进行查处,在本办法中不再赘述。不采纳听证代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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