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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2025年02月13日
- 来源: 大理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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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加强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将资产纳入预算统筹管理,提升资产的配置与使用效率,激活并释放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效能,以满足现今的资产管理工作,根据《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4〕2号),制定印发《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市财规〔2025〕1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依据
(一)《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8号)
(二)《云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云政办规〔2020〕3号)
(三)《大理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政规〔2021〕5号)
(四)《大理州州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3个管理办法》(大财资〔2021〕68号)
(五)《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大市政规〔2024〕2号)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由总则、资产配置、使用管理、处置管理、监督检查、附则六章共一百四十二条组成。主要规定了以下方面内容:
(一)文件主要内容
1.资产配置方面,明确了配置方式、标准、审批权限及流程等方面内容。重点强调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国有资产购置实行资产购置预算管理,资产购置预算应当结合单位资产存量和业务需要从严审核,与部门预算同步申报同步批复执行,凡未纳入购置预算的原则上不予购置。
2.使用管理方面,明确了自用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对外投资、审批权限、使用收益、资产清查、产权登记及纠纷调处等方面内容。重点强调了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应盘活而未盘活,因闲置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等情况的,从严追究相关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行政事业单位用于出租的国有资产原则上应当采取询价、评估等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具备条件的原则上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招租;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事项的报批等手续,切实履行对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管理责任。
3.处置管理方面,明确了处置范围及评估、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报废、报损和核销、无偿划转和捐赠、审批权限、申报程序、处置收益等方面内容。重点强调了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幅每次不得超过前次拍卖保留价的1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拍卖标的物相关产权单位商市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罚没物资商执法单位)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方式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4.监督检查方面,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履行资产使用管理职责。定期向上级部门报告资产使用管理情况;下属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进行认真审核审批,加强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监督等方面内容。
(二)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1.《实施细则》就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方面的审批权限进行了明确规定,相较以往年度的《大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大市政办发〔2012〕141号)《大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大市政办发〔2012〕142号)《大理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办法》(市财资〔2016〕277号),赋予主管部门相应的审批权限,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主体责任。同时明确了单项、一次性批量处置资产对应原值的审批范围,更加满足实际工作需求。以图表示意如下。
2.《实施细则》就资产公开出租、公开拍卖流拍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开招租若流拍,再次招租时可适度降低底价,但降幅每次不得超过前次招租底价的20%;若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可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谈判、合作经营等方式,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由相关产权单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自行进行交易。公开拍卖发生流拍情形的,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降幅每次不得超过前次拍卖保留价的10%;发生3次(含)以上流拍情形的,由拍卖标的物相关产权单位商市级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罚没物资商执法单位)确定后,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等方式采取无底价拍卖或者转为其他处置方式。
3.《实施细则》就资产盘活责任方面,明确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盘活工作,由各相关产权单位负责。对于单位自身无法有效盘活的资产,应当每年清理一次,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清理情况、需要申请统一盘活的请示文件和相应表格报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市级财政部门形成盘活意见建议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对于应报告而未报告、应盘活而未盘活,因闲置而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损毁等情况的,从严追究相关产权单位及主管部门责任。
大理市财政局
2025年2月13日
相关文件:大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大理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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