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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关于《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政策解读

  • 2023年09月07日
  • 来源: 大理市文化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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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大理市旅游民宿规范管理各项工作,加快大理文旅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大理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现已依规完成《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修订,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内容,现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1年8月,大理市出台《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有力推动了民宿客栈快速发展。2022年7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对旅游民宿的总体要求做了明确和细化。随着疫情影响减退,旅游市场逐渐升温,特别是2023年春节期间,外地游客大量涌入,酒店客栈需求量激增,旅游民宿无序经营、扰民投诉增多、消费投诉增多、游客满意度低等问题再次凸显,原《办法》已不能满足管理需要。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旅游民宿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将“诚信经营、依法纳税、有序发展”等要求落实到旅游民宿发展实践中,决定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下列法律、法规修订: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三)《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

(四)《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苍山保护管理条例》

(五)《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六)《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洱海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大政规〔2021〕3号)

此外,《办法》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等法律法规、行业标准。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新修订的《办法》由总则、基本要求、经营管理、服务监管、附则五章共十九条组成。《办法》本着加强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保护生态环境,规范经营行为,促进旅游民宿的健康有序发展为原则,从基本要求、经营管理及服务监管三个方面,对旅游民宿管理要求和措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修订的主要内容为:

(一)完善旅游民宿的范围界定

根据2022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新修订的《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等级划分》(GB/T41648-2022)的规定,将《大理市民宿客栈管理办法》修改为《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同时,结合大理市实际,修改并将旅游民宿界定为:利用本地资源,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景观、特色文化、风土民俗等提供经营性接待服务的小型住宿设施。

(二)严格旅游民宿经营的基本要求

一是将第二章“申请管理”修改为“基本要求”;二是为了体现分区严格管控导向,将“严格管控区”修改为“限制发展区”;三是为了明确分区管控措施,体现限制发展区管控措施严于绿色发展区管控措施,将第四条第二款管控原则修改为“绿色发展、证照齐全、总量控制、品质提升”;第三款管控原则修改为“绿色发展、证照齐全、品质提升”;四是规定开展旅游民宿经营活动的应符合房屋质量安全、产权清晰并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安全管理、消防管理、纳入政府监管平台、环境保护等六个方面的具体要求;五是进一步明确了经营旅游民宿需要办理的证照和手续。

(三)调整旅游民宿经营管理措施

一是删除原《办法》中规定的旅游民宿预订、委托、押金、广告宣传、贵重物品保管等约定俗成方面的规定。二是增加了旅游民宿应接受政府的数字化监管、明码标价、依法纳税、升限纳统、申报等级评定、“红黑榜”制度等的相关规定。三是增加“旅游民宿经营者必须使用与营业执照注册登记信息相一致的银行账户和收款码开展经营”、“鼓励旅游民宿注册为法人企业,同一经营场所,不得办理两个以上的同类经营许可证照”等内容。四是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规定经营主体不得有“价格欺诈、恶意取消订单”等六种行为。

(四)增加对旅游民宿的扶持、服务内容

一是强化各职能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旅游民宿管理中的职责。二是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向上级争取奖补资金、扶持品牌创建、金融支持、宣传推广等方面的服务内容,使《办法》各项条款真正成为可具体执行、必须严格执行的措施。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旅游民宿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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