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15109586B/2022-00014
  •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
  • 发布机构: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 成文日期: 1643324430000
  • 发文字号: 〔 2022〕
  • 主题词: 出租汽车
  • 体裁: 其他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

  • 2022年01月28日
  • 来源: 大理市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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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网约车市场经营行为,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大理市人民政府应予修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工作计划安排,现已依规完成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修订,为了让社会各界人士更好地理解修订的内容,现将《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自2019年1月27日正式实施以来,从政策层面为我市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供了依据,对推动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确保规范性文件与当前政策变化相适应,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建立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更好地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必要对《实施意见》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一)《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2号);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6号);

(三)《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云政规〔2020〕1号);

(四)《大理州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大政规〔2018〕2号);

此外,本次修订还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8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8〕163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推广应用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云政办发〔2020〕45号)等政策文件及《昆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思茅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等省内其他城市网约车规定。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未对现行《实施意见》进行大幅修改,主要是配合《大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的修订内容进行同步修改,对其中涉及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和车辆准入及退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确保两份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一致性。

一是放宽准入条件,允许企业通过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进行运营资质申请,营造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二是将准入车辆条件从燃油车调整为新能源汽车,并对接入相关条件进行细化,减少大气污染,助力节能减排。

三是将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车辆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事宜进行明确,保证与上位法之间的一致性。


相关文件: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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