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理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市政规 〔 2022〕 5号

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

《大理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已经市第十届人民政府第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大理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建立标准化、流程化的农户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信用村、信用乡镇评选创建机制,持续改善农村信用环境,支持乡村振兴。根据《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大理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是指信用状况达到规定指标条件的农户、村委会和乡镇。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街道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创建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创建工作坚持“政府领导、人行牵头、金融机构为主”的原则,定量与定性考评相结合,以定量考评为主,做到科学、客观、公正、有效。

通过开展创建工作,进一步提高农户诚实守信意识,净化农村信用环境,形成全社会信用意识明显提升,信用激励机制比较完善的良好局面;持续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实现金融支农资源不断增加,以“信”促贷,增强农户信贷能力,解决农户贷款难题;持续推进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努力把大理市打造成“信用市”。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联系金融工作的副市长任组长,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分管副行长和市发展改革、财政局(金融)、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人及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大理办事处分管副主任为副组长,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各涉农金融机构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创建工作,并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进行认定、复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中国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金融机构采集农户信用信息,对信用乡镇初评进行审核并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农户信用等级评定小组,由各乡镇长任组长,乡镇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为副组长,乡镇人民政府有关干部及村委会负责人等为成员。信用评定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认定、复评及信用村的初评、推荐。

第七条 村委会成立农户信用初评小组,由乡镇政府驻村干部、村委会负责人、村民小组组长及金融机构片区客户经理组成。信用初评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户初评、推荐。

初评小组工作由金融机构按照下列职责牵头开展,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配合牵头金融机构获取参评农户信息。

(一)协调村委会获取参评农户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等方面的信息;

(二)运用信贷系统采集的农户信息,考核参评农户是否有合法及可靠经济来源、存在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等情况;

(三)充分使用信用信息公开平台查询参评农户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人员、拖欠税款、罚款、人员工资拒不执行等情况。

第三章 评定标准

第八条 农户信用等级设A级、AA级、AAA级3个级次,各参与金融机构结合实际确定各级次的评定分数标准。

第九条 信用户评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遵纪守法、家庭和睦;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合法及可靠的经济来源;

(三)无不良贷款、债务纠纷及其他民事纠纷。

农户可自愿提供相关信息参与评定。

第十条 信用村创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村领导高度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信用户占全村农户数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全村贷款农户总数90%以上;

(四)近三年来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及存量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十一条 信用乡镇创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领导重视农村金融工作,支持清收不良贷款,积极宣传倡导讲信用、守信用的社会风尚;

(二)创建活动有规划、办法及措施;

(三)行政区域内信用村占50%以上;

(四)按期归还贷款农户数占辖区贷款农户总数90%以上;

(五)近三年来新发放的农户贷款以及存量贷款不良率按5级分类不高于3%。

第四章 申报评定

第十二条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遵循“自愿申报、择优推荐、考核评选”原则。

第十三条 参加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的,分别向对应的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各级创建工作组织机构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确定的职责,结合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评定标准,对提交评定资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确定评定结果。

第十五条 信用户名单应在所在村委会范围内公示,信用村名单应在所在乡镇范围内公示,信用乡镇名单应在全市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天。

第十六条 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应及时向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评定的信用户名单。

各涉农金融机构应及时将信用户信息在农户电子经济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十七条 农户信用评定小组为信用户颁发“信用证”;创建工作领导小组为信用村、信用乡镇授牌。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对信用户,本市行政区域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信贷管理要求,对不同等级信用户分别核定不同档次的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实行差别化利率优惠。

第十九条 对信用村、信用乡镇实行下列优惠政策:

(一)进一步提高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信用户的最高授信额度;

(二)对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所有信用户加大利率优惠力度;

(三)推动涉农政府部门优先给予产业政策倾斜、财政扶持及技术培训和指导等;

(四)加大信用村、信用乡镇行政区域内涉农企业或集体经济组织信贷扶持力度。

第二十条 对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优惠政策应当报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一条 信用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村级信用初评小组、乡镇级信用评定小组及市级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对新申请农户、行政村、行政乡镇按程序进行信用评定。

对存量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按“三年一调整、三年一复评”的原则进行信用动态管理。

对出现严重违规、弄虚作假或者已不具备条件的,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并取消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人民银行大理州中心支行应当积极引导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农金融机构应用创建成果,加大对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

第二十三条 涉农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落实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信贷优惠政策。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内农户、行政村信用评选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4日。


文件解读:关于《大理市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