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的通告

大市政规 〔 2022〕 3号

大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大理海东开发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加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关闭,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

二、实行集中检疫检验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屠宰生猪必须通过定点屠宰企业屠宰、检验检疫合格,并附具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产品加盖动物检疫合格验讫章、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以下简称“两证两章”)后方可上市。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由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规范生猪产品流通加工行为。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的生猪产品必须具备“两证”;任何饭店、宾馆、集体饮食单位、肉品加工单位和个人不得购进和加工非定点屠宰企业(点)屠宰的生猪产品,违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建立联合监管制度。市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及销售私宰猪肉、病死猪肉等违法行为;要大力宣传定点屠宰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法律政策,进一步提升群众食品安全意识,拒绝购买无章无证猪肉食品。

五、强化社会监督。欢迎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举报私屠滥宰和宾馆、饭店、食堂使用非定点屠宰肉品等非法行为,举报电话:0872-2674303(市动物卫生监督所),12315(市市场监管局)。

六、本通告所称生猪产品,是指生猪屠宰后未经加工的胴体、肉、脂、脏器、血液、骨、头、蹄、皮。

本通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3月31日。


大理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文件解读:关于《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的通告》的政策解读

大理市人民政府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