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B0U719148/2022-00117
  • 发布机构: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

  • 2022年01月05日
  • 来源: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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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2022)

为便利社会公众快速、准确地获取大理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和接收行为,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公开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二、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公开范围

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农业农村局的下列政务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平台公开。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yndali.gov.cn)。

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大理市农业农村局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市农业农村局受理政务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受理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农业农村局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872-2122998,

传真号码:0872-2135582,

电子邮箱:yndlsnyj@163.com,

邮政编码:671000。

(二)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人须填写《大理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http://www.yndali.gov.cn/dlszf/c106782/ysqgk.shtml。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3.电子政务邮箱申请:申请人通过邮件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直接投递电子政务邮箱yndlsnyj@163.com至本机关受理机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4.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213558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下载。

5.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大理市农业农村局办公室,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本机关将出具接收回执。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四)申请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整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或者更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分类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5)不属于受理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务信息的公开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7)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8)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3.提供信息。(1)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2)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申请注意事项

1.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务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务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3.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4.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超过一定数量或频次范围的,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47号)文件执行。

四、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市农业农村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监督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市农业农村局未依法履行政务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大理市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监察组举报。监督电话:0872-2122701,地址:大理市海东行政中心市附楼二楼,邮编:671006。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认为市农业农村局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大理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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