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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做好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方便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规定,凤仪镇人民政府编制《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凤仪镇人民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予以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提供。需要获得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信息

(一)公开范围

凤仪镇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涉及国家秘密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和具体内容详见《大理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主要通过大理市政府网站公开和当面受理点公开,同时采取政务微博、政务微信、信息公告栏等形式公开。

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http://www.yndali.gov.cn。

凤仪镇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名称为:凤仪宣传

当面受理点位于:凤仪镇人民政府。

(三)公开时限

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后的20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依申请公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大理市凤仪镇人民政府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信息以外的政府信息,申请获取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申请机构

凤仪镇人民政府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机构为凤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

受理地址:凤仪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三楼党政办公室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联系电话:0872-2481283

电子邮箱:fengyi2481283@163.com; 

政务邮箱:sujinzhong@dali.yn.cegn.cn

传真号码:0872-2481283

邮政编码:671005

(二)申请受理

申请人须填写《凤仪镇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可在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下载;不具备下载条件的,可向受理机构索取,复印有效。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完整填写表格内容,并对其提供的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需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包含数据电文形式,下同);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法人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需提供所申请信息与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有关的证明材料。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的,还应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和授权委托书。

申请人对申请获取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准确;尽可能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文时间、发文字号或其他有助于受理机构确定信息内容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当面申请。申请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到凤仪镇政府党政办公室当面提出申请,按要求填写《申请表》并提供相应材料。填写有困难的,可由受理机构工作人员协助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面提供。

2.信函申请。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寄至本机关受理机构。

3.传真申请。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和身份证复印件传真至本机关受理机构,传真号码0872-248128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在附件1下载。请在受理机构办公时间内传真至受理机构,并致电受理机构确认完整收到。

4.邮箱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向受理机构电子政务邮箱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提出申请(邮件主题请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务邮箱:sujinzhong@dali.yn.cegn.cn

5.平台申请。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申请:申请人进入大理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

凤仪镇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

(四)办理流程

1.材料审查。受理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所需信息描述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申请的程序、方式,并要求申请人补充或者更正;对申请材料有效、完备的申请及时登记,予以受理。

2.分类答复。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信息的,终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告知其理由。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5)不属于受理机构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

7)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8)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

3.提供信息。

1)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4)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五)需要说明的问题

1.受理机构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2.同一事由已提交过申请,受理机构已作出过答复后,无正当理由反复提出申请的,受理机构不再受理和答复。

3.受理机构依申请提供信息时,除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

凤仪镇人民政府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四、监督方式

公开权利人可就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凤仪镇人民政府镇长申诉或投诉,也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附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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