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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大理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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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大理市人民政府近期公布了《大理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目录》),为便于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更好理解清单内容,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21年9月大理市全面实行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管理以来,《大理市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1年版)》在规范中介服务行为、优化营商环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持续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云政发〔2021〕17号)、《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大理州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的通知》(大政办发〔2025〕33号)、《大理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大市政发〔2021〕17号),大理市人民政府结合法律法规修订、机构职能调整及《大理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5年版)》发布情况, 对大理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系统梳理和动态调整,修订形成《大理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2025年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按照“清理、规范、精简、透明”的原则,大理市对部分事项进行了新增和优化调整: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新增1项,共10项,体现“还权于申请人”的改革导向;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取消1项,新增2项,共26项;由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取消1项、共26项,强化审批部门主体责任。此外,对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及对应的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调整44项、中介服务设定依据调整9项、处理决定及结果要件等内容调整5项,技术性服务设定依据等内容也作了相应更新,确保《目录》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持一致。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实施目录管理。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开展中介服务工作,凡未列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同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等渠道主动公开《目录》,接受社会监督。 
(二)切实规范服务行为。对已取消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中介服务材料;对由申请人自主决定是否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对由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的事项,审批部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对由审批部门委托的技术性服务事项,应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承担,不得转嫁给申请人。 
(三)严格规范服务收费。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中介服务,中介机构应严格执行并公开收费依据和标准。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定价。严禁通过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四)强化中介服务监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健全中介服务规范和标准,督促中介机构公开服务条件、流程、时限和收费标准。强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制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

大理市司法局
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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